新闻资讯

客户登录

     
     
尊敬的委托人:您好!

感谢您投资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中融资产-精诚信诺2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本资管计划于2015年8月21日成立,期限为36个月,每12个月开放一次。2016年8月15日至17日预约赎回,2016年8月16日至19日预约申购,第一个开放日为2016年8月22日。     
       本资管计划共设置有三个封闭运行期,每个封闭运行期为12个月,第一个封闭期限即将结束,现拟于第二个封闭运行期开始前对《中融资产-精诚信诺2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原《资管合同》第十一条第(六)款:“首个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为6.3%,之后每个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在开放日之前公告”之约定,本资管计划第二个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按照4.8%/年执行,即新的《资管合同》调整为:“本计划共设置三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8%(年化)”;
       2、原《资管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计划仅限定投资于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中债项评级AA级(含)以上或主体评级应为AA级(含)及以上的债券,以及债券正回购、逆回购、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现调整为:“本计划仅限定投资于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中债项评级AA级(含)以上或主体评级应为AA级(含)及以上的债券、债券正回购、逆回购、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以及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包含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包含期货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即《资管合同》的投资范围新增了“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包含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包含期货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3、原《资管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关于“投资限制”的描述,现增加如下描述:“A、资管计划及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占本计划财产总值的比例为0-40%;B、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基金必须由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且其管理人必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C、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基金,其最底层投资标的必须为标准化证券;D、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投资标的不得超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内期货交易所(包括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
       综上所述,本资管计划第二个封闭期拟执行的新版《资管合同》将扩大投资范围并下调业绩比较基准,且风险等级较第一个封闭期有所上升。本计划原份额持有人请知晓并接受新版《资管合同》之条款,并签署新版《资管合同》,若不接受,委托人可申请于本次开放期退出;本次开放期新参与的委托人将签署新版《资管合同》。
       再次感谢您对于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欢迎您继续投资我司的资管产品,我们将勤勉尽职地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08月09日

在线反馈(我们准备好,随时为您解决问题)关闭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解决问题后我们会及时回复您,我们会对您的资料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