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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制定进一步推进新三板发展的若干意见来源:证监会       时间:2015-11-25

       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但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为增强市场融资功能,《意见》提出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为提高市场流动性水平和价格发现效率,《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为适应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意见》提出实施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为引导证券公司转换理念,提升执业能力,《意见》鼓励证券公司建立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培育全链条服务模式,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限制。

       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意见》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建设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又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要进一步完善自律监管体系,提高自律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建立常态化、市场化退出机制;同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政执法,坚决查处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暂不降低投资者准入条件,暂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了政策空间。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启动《意见》实施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也要相应完善规则,配套制订市场分层方案并择机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