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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您好!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中融资产-宏金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现我公司特此告知本计划已具备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于2016年7月5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自该日起合同生效。本计划的投资收益核算起始日为2016年7月5日。     
       我公司作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审慎处理计划的各项事务,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特此公告。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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