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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您好!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中融资产-恒盈定增3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本资管计划已于2015年11月6日成立。截至本告知函发出日止,本资管计划正常运作。     
      根据本资管计划《资管合同》第“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二)投资范围”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仅限于创业板和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1年限售期)、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含管理人母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现金、债券逆回购等)”。  
       根据上述约定,我司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完成上述投资标的的投资。但上述约定未将我司可以通过间接方式投资于上述投资标的事宜予以明确,根据本资管计划投资顾问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议,我司决定将本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调整如下: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二)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年限售期)、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含管理人母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现金、债券逆回购等),或通过认购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间接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年限售期)及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     
      关于本资管计划投资范围的明确及调整,我司将通过与托管行、全体委托人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完成后续备案的法律手续。     

特此公告。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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